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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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船运指南

为促进中国和塞浦路斯两国在船运领域的合作,驻塞浦路斯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根据塞浦路斯交通部商船局编写的Cyprus Guide to Shipping和有关资料,编译整理了本指南,供从事船运业务的企业和有关人士参考。

 

一、现代化的商务与航运中心

 

(一)地理位置和人口状况

 

塞浦路斯(Cyprus)位于地中海东部,是亚、非、欧三大洲的枢纽,紧临西欧地区连接阿拉伯国家和远东地区的繁忙贸易航线。塞浦路斯国土面积9251平方公里,是继西西里岛、撒丁岛之后地中海地区的第三大岛屿。

塞浦路斯时区比格林威治时间早2个小时,比纽约早7个小时,比北京晚6个小时。每年3月底至10月底实行夏时制。

        塞浦路斯属典型的地中海气候,冬季温和湿润,夏季干燥炎热,全年日照时间约300天。雨季一般为11月至3月。1月份气温最低,平均最高温度13,最低678月份气温最高,平均最高温度为36,最低29

    2001年人口普查统计,塞浦路斯人口约793,100人,其中80.7%为希腊族,11%属于土耳其族,另外8.3%为外国居民。官方语言为希腊语和土耳其语,普遍能讲英语,商务活动和政府部门通用英语。除了人口约206200人的首都尼科西亚市(Nicosia),其他主要城市都在海边。利马索(Limassol)为第二大城市,也是塞浦路斯最大港口。拉纳卡(Larnaka)和帕福斯(Paphos)为两大度假胜地,分别是岛上第三和第四大城市。

 

(二)政府与法律体系

 

    政府结构和其他西方民主国家类似:人权、多元化政治和私有财产均受保护。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内阁为执政机构,成员由总统任命。司法权由议会掌握,议员每届任期五年,是建立在比例代表制基础上的多党民主体系。

        塞浦路斯于200451成为欧盟成员国。塞浦路斯是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欧洲议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以及英联邦成员。在39个国家、9个主要的国际组织派有全权外交使团。

        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与英国相同,商务事务与程序的相关条例都是基于英国法律制定的。大部分法律都被翻译成英文。

        联邦地方法院负责较小刑事案件的初级诉讼;巡回审判庭负责较严重刑事案件的初级诉讼。所有上诉都由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有权对宪法和行政法相关案件进行最终判决。

 

(三)经济概况

 

        塞浦路斯是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

作为欧盟正式成员国和扩大后的欧盟大家庭中的一员,塞浦路斯已经准备好成功应对一切挑战。塞浦路斯经济稳定,发展强劲。欧盟委员会、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评估均能证明这一点。2005年,塞浦路斯位列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第29位。

        塞浦路斯已被世界银行列为高收入国家。2005年,塞浦路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0,033塞镑(合17,142欧元),高于欧盟平均水平。2007年塞浦路斯人均GDP约为25000美元,是地中海地区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20012005年平均经济增速为3.6%20062007年分别为3.8%4.4%2008年以来塞通胀率一直居高不下,6月份达到5.5%,超过欧盟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为增强国际竞争力,与欧盟国家步伐一致,塞浦路斯进行了重大结构性改革,以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和现代化。这些结构性改革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为塞浦路斯成功加入欧元区奠定了基础。200811塞正式加入了欧元区。

        塞经济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繁荣的旅游服务业和出口型产业。从国民生产总值来看,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产业为:交通运输、仓储、通讯、金融服务、批发和零售、房地产、商务服务、建筑业和教育等。

        塞浦路斯外汇收入的80%来自旅游、出口、交通运输、国际贸易和船运业。

        塞浦路斯主要出口产品有药品、柑橘类水果、哈露米奶酪、番茄和水泥。工业产品占76%, 农业产品占23%。进口产品中,主要是中间产品和民用消费品,分别占总进口量的30%

 

(四)银行和金融业

 

        塞浦路斯于200811加入欧元区,欧元代替塞浦路斯镑成为合法货币(1欧元=0.585274塞镑)。塞浦路斯银行系统除中央银行外,还有10家国内商业银行、28家跨国商业银行、2个银行业务管理部门、3个专业金融机构和一些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的管理经营都模仿英国模式。与本地和国际银行在世界范围内联网。大部分银行都与全球银行电信协会(SWIFT)、路透集团(Reuters)、德勤财富(Telerate)等金融服务机构有合约合作,能够很方便的通过遍布世界的银行网络来进行传统和专业的金融业务。

       发达的保险业给塞浦路斯人和岛上居住的外国人带来了一定的利益,所有风险均可通过保险公司或中间机构进行投保。塞浦路斯当局依照法律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予以规范,以确保存款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引导投资活动。

        证券交易市场于1996年开始营运。证券委员会负责执行股市政策。证交所鼓励更多的公司实施新的计划,获得融资进行更有收益的投资活动。证券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都将会给股市带来更大动力。

 

(五)外国直接投资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繁荣,塞浦路斯政府对欧盟和非欧盟国家都执行开放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行政手续已经简化,大部分行业都不再限制最小投资额以及外资投资比例。外资企业在塞投资、从事商务活动同本地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与塞浦路斯公司没有区别。

 

1、关于直接投资

        在绝大部分领域,外国投资者都可最高以100%份额参与任何塞浦路斯企业的经营,没有最小投资限额。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到公司注册局进行注册,根据投资性质,如果需要,还需到相应的机构进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

塞浦路斯没有外汇管制。因此,当地居民和非当地居民可以使用任何外币持有、处置资产,处理债务,可以通过岛上的银行进行自由兑换和转移。

 

2、关于证券投资

        与其他现代化的证券市场一样,外国人可以方便地在塞浦路斯证交所(CSE)进行交易。在资金分配方面,外国投资者与塞浦路斯人、其他欧盟国家居民一样要遵守塞浦路斯证交所的规章制度。投资者可以拥有塞浦路斯证交所上市的塞公司高达100%的股本,特殊领域如银行业例外。

        非本国居民只需将外币存入用自己名字或者塞浦路斯证券经纪人的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证券经纪人有权获取必要的文件证明股票的持有。

 

(六)财政优惠政策

 

1、公司税

在塞浦路斯境内有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均视为纳税公司。他们在塞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收入都需纳税。非塞浦路斯公司只对其塞境内收入纳税。

       除半官方机构外,所有公司均需缴纳10%的公司税,这在欧盟国家里是最低的。半官方机构的税率为25%船运管理服务业有特别的税收制度(详见 六、船运管理服务)。

塞浦路斯纳税公司从其他塞浦路斯公司所得分红是免税的。与公司的日常活动紧密相关的利息收入征收10%的公司税,其他利息收入的50%免征所得税,但需征收10%的国防税。公司出售股票所得免税。

 

        2、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塞浦路斯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塞浦路斯纳税人的国内外收入都要纳税,非塞浦路斯居民只需对其塞境内收入纳税。非塞浦路斯居民在受雇次年的11以后连续三年可享有薪酬的20%,每年最多5,000塞镑(约合8543欧元)的免税额。

 

税收收入(塞镑)

税收比例(%)

10000及以下

10001-15,000

20

15,001-20,000

25

20,000以上

30

 

        利息免征所得税,但塞浦路斯居民需交纳15%的国防税。

        为避免双重课税,塞浦路斯与42个国家签署了30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详见附录1)。

 

(七)人力资源

 

        塞浦路斯的初中级学校教育水平都很高。教育系统还包括职业学校,旨在满足旅游业和制造业日益增长的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每个城市还设有很多私立学校,以满足外语学生的需要。这些学校提供英语、法语、意大利语、亚美尼亚语和阿拉伯语教育,收费合理。

        本岛大学生比率处于世界前列。1992年,位于尼科西亚的塞浦路斯大学开始招生。 该校目前设有六个系:人类学系、社会科学与教育系、应用科学系、经济管理系、文学系、工程系。在建校的短短时间里, 已经出版了4400份出版物,在科技和学术刊物上发表了3500多篇论文。

        塞浦路斯拥有训练有素、多才多艺的职业人才。专业人才、技术人才、行政管理人才经验丰富,英文和其它语言流利,薪资报酬合理。塞浦路斯劳动力成本比欧盟的平均水平要低很多。雇主和雇员可以直接商谈雇佣条件,也可以通过工会和雇主机构一起协商。

        由于全民教育水平比较高,再加上塞浦路斯和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历史和经济的联系,塞浦路斯的法律、财会、管理、计算机及其它服务业都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很多律师都是从英国或其它欧洲大学毕业的,有的是英国四大法学院的成员。 大部分会计师在英国受训并且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者特许注册会计师联盟的成员。 精通本地和国际事务的专家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指导。

 

(八)交通和通信

 

        塞浦路斯发达的航空网络通达欧洲、非洲和亚洲地区。岛上两个国际机场位于拉纳卡和帕福斯附近, 分别距离尼科西亚50公里和150公里。每周有32家国际航空公司及41家包机公司的航班1100多架次。与整个区域得天独厚的联系使其迅速发展成为国际商务航线的重要枢纽。

        本岛的所有港口设施都属塞浦路斯港务局管辖,港务局负责开发和经营利马索(Limassol)、拉纳卡(Larnaka)、瓦西利可(Vassiliko)、法玛库斯塔(Famagusta)和凯瑞尼亚(Kyrenia)港口。 法玛库斯塔、凯瑞尼亚和卡日瓦塔西(Karavostasi)目前被土耳其占领,港口对国际船运关闭,进出这些港口都属违法。

海上运输有一套全新的港口服务体系,包括多功能的利马索和拉纳卡港、瓦西利可工业港,还有拉纳卡、德科里亚(Dhekelia)和莫尼(Moni)三个专用的石油码头。

        大约70条海运航线把塞浦路斯列入其固定航线,穿梭于五大洲之间。每年有5300艘船泊停在塞浦路斯港口,注册净吨位两千零五十万吨。

        利马索和拉纳卡是岛上两个主要的海运码头,国际海运量超过400万吨。塞浦路斯港务局和一些私营部门负责港口的营运。

       

塞浦路斯充分认识到通信产业的重要性,在这个领域进行了重大投资, 使塞浦路斯成为该领域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塞浦路斯电信局(CYTA)提供一系列高端电信服务,涵盖了客户对语音和数字通信、固定和移动通信的所有需要。现在重点转移到了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多媒体基础上的互联网服务。多媒体被认为是下一个十年的优势产业。国家互联网采用一些正在发展的技术,例如数字转化和传输系统以及光纤电缆。

        塞浦路斯电信局通过参与海底电缆系统提供国际电信产品,使其发展成为东地中海地区的电信枢纽。2003年,共有七条国际光纤电缆系统在塞浦路斯投入使用:SEA-ME-WE 3(远东、澳大利亚、亚洲、中东、欧洲);SEA-ME-We 2 (欧洲、亚洲、中东);LEV (塞浦路斯、意大利、以色列);APRODITE 2(塞浦路斯、希腊);CIOS(塞浦路斯、以色列);CADMOS (塞浦路斯、黎巴嫩); UGARIT (塞浦路斯、叙利亚)。此外,塞浦路斯电信局还参与了其他地区和国际性的电缆系统并成为股东之一,例如BSFOCS, RIOJA, TAT-14。还可以使用INTELSAT, EUT ELSATNEW SKIES SATELITES的卫星服务。塞浦路斯也可以使用其他卫星系统,例如俄罗斯的EXPRESS 6A

另有几家私营电信公司包括OTE网络电信、Prime Tel以及Areeba等。

 

二、塞浦路斯船运公司

 

(一)法定资格

 

        所有非欧洲国家的船主想在塞浦路斯注册船只,必须首先要成立塞浦路斯船运公司(以下称“公司”),然后在公司名下注册船只。

        公司应该根据塞浦路斯公司法(修改后的塞浦路斯成文法第113章),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组成必须以希腊文将备忘录(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向公司注册局备案。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公司注册局签发的执照。

        公司注册时间从公司文件备案起3-5天。目前的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可以加急办理。

 

1、备忘录和章程

备忘录应包括公司最广范围的经营目的,例如船运公司拥有和营运船舶的权利,借款以及用船舶抵押等。

        公司章程一般采用公司法A格式,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和增加内容。最常见的与A格式的不同是:股权转移优先权、董事完全的借款权限、会议最低人数、董事轮换等条款。

 

2、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要经公司注册局批准,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不可以用非常普遍或有欺骗性的名字或者容易引起与现有公司名字混淆的名称。名称批准通常需要两天时间, 如有要求也可以加急办理。

 

3、注册地址

        法律规定注册地址必须要在塞浦路斯。除非公司在本岛有更实质性的机构,有办公室运行,或者有姊妹公司或相关公司运营,否则地址通常是指在塞浦路斯的律师事务所地址,或者是为公司服务的本岛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注册文件和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保管。

      

收到注册局的营业证书后,公司可以马上开始运作,并以自己名义注册船舶。

 

(二)股东

 

 1、股份资本

        公司的资本可以是名义的资本金(如100塞镑),也可以是发起人实际注入的风险资本金。可以全额支付,也可以分次付款。可以付现金,也可以其他方式支付。股权按票面价值平等估算。任何种类的股权,普通的或是有优先权的,有不同的投票和分红权额度的都可以接受。所有股票都必须是记名的,不接受不记名股票。

需要有一个股东作为长期在塞浦路斯存在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的国籍并不重要。根据塞浦路斯法律,船公司的所有股东可以是居住在本岛外的外国人。股份可以在外国人之间转让。

 

2、股东权益保护

        信托关系被塞浦路斯法律条例和同等的法令所认可。依据1960年司法条例,英国法律中所使用的法则在塞浦路斯同样适用。根据立法机构的实际做法,受益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 信托契约;
  • 以指定股东名义签署的正本股票证明;
  • 空白股份转让的方式;
  • 提名董事批准的股票转让决议;
  • 无日期的提名董事辞职信;
  • 给受益人或其指定账户的不可撤消红利托管证明;

 

3、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可以在国外召开,缺席的股东需签署书面决议。年度股东大会必须每年举行,首次会议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18个月内召开。

 

4、董事

       可以任命一个或多个董事。董事的国籍不限,也不影响公司营运。因此,除非考虑到税收或其他原因要建立当地管理系统,否则并不一定要任命本地董事。不需要股权认证。

        董事的任命和罢免权属于股东,特别权利可以根据股份大小赋予。董事会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举行。 董事决议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做出:

  • 在按时举行的董事会上;
  • 没有召开董事会,由所有董事签字认可;

        董事名字必须对公司注册局公开,可接受公开的审核。根据法律,董事的姓名和国籍(对外国人而言)必须出现在公司信函头上,但在实际操作中,船运公司可以不遵守这一项规定。

 

5、秘书

        公司秘书必须由董事任命和罢免。秘书的国籍没有限制,也不影响公司营运。  一般建议由董事居住地的居民或者公司担任秘书,并在塞浦路斯任命助理秘书,以便参与公司在本岛的年度事务。这样可以确保公司每年的收益都由秘书及时签署, 在注册局备案。除非只有一个股东,董事(不一定只有一位)也可兼任公司秘书。

 

6、收益

        年度收益必须申报备案。股东姓名必须显示在注册局备案的年度收益中。公司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必须备案登记。 一旦备案,所有收益均可接受公开审核。

 

(三)成立公司的程序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 由出现在备忘录和章程里的实际股东签署以上提到的文件;
  • 由签署备忘录和章程的塞浦路斯提名人员签署(通常是律师事务所中负责成立公司的人员),然后将名义上的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

 

必须资料

为了成立运作公司,塞浦路斯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 公司名字(如果可能,应该给出一个以上的名字供选择)
  • 授权的股本金;
  • 股东是否会亲自签署备忘录和章程,还是通过塞浦路斯的提名人签署;
  • 股份是否会由塞浦路斯的提名人持有;
  • 受益股东的姓名、地址、 国籍、 职业;
  • 董事姓名、地址、国籍和职业;
  • 秘书的姓名和地址;

    

(四)审计和财务

 

        审计师在年度董事会上或在下个董事会召开之前由董事任命或罢免。审计师的权利和责任与1967年以前英国法律中的规定类似。审计账目可以保存在国外,可以以任何币种记账。

 

(五)费用

 

        公司法(费用与应付账款)规定,成立公司的应付费用为公司注册费用,通常是固定金额60塞镑加上注册资本的0.6%。为使公司更好地营运,不需要缴纳官方年费,但要付10塞镑的印花税。船运公司注册费由公司注册局收取。

 

(六)税收

 

        截止到20201231, 不会对以下项目征收任何所得税:

  • 塞浦路斯船主经营该船的收入(包括把塞浦路斯作为基地的渔业公司)
  • 付给公司股东或公司成员经营塞浦路斯船舶所获利润以外的红利。

 

三、行政和法律框架

 

(一)海事管理

 

        海运事务由塞浦路斯交通工程部负责,具体由商船局(DMS)行使职权。商船局成立于1977年,是交通工程部下属的独立单位。主要职责包括:船舶注册、商船法规的实施、海运调控以及国际协定的执行、海上事故调查、解决塞浦路斯船舶发生的劳务纠纷、海员培训和认证。

        塞商船局雇佣调查员、律师、经济学家和计算机人员。目前雇员有34名调查员和12名海运官员。

        塞商船局正在实行全面计算机化(‘MARCOS’工程),同时,海运部门也正在根据ISO90012000的标准进行质量认证。商船局海事培训认证部门负责STCW公约的实施,该部门已于20042月通过ISO认证。

        塞商船局在比雷挨夫斯、汉堡、鹿特丹、伦敦、纽约和布鲁塞尔设有海事办公室,以便更好地提供服务,增强塞浦路斯在国外的影响力。

        塞浦路斯政府建立了对塞浦路斯船舶的全球检验网络,目的是确保塞浦路斯船舶执行相关安全、环境污染、船员资格、船上生活和工作条件认证的国内及国际法令。目前塞浦路斯已经有在世界25个港口的35名检查员被授予检查员资格(详见附录2) 这些船旗国的船主不需要支付检查费用。

        塞浦路斯已经提升了船队的安全标准。伤亡数量以及港口检查滞留率已经大幅降低。塞浦路斯已从港口国管制巴黎及东京备忘录的黑名单除名,目前为白名单。

       采用和执行国际舶与港口设施保全章程ISPS)。挂塞浦路斯旗的船舶以及塞所有港口设施都已经通过认证,符合此条例的要求。商船局已安排指导如何及时实施此条例,并采取措施提高海事安全性。

 

(二)法律框架

 

        塞浦路斯船舶注册事务根据1963年—2005年《商船法(船只注册、销售、抵押)》(1963年第45条法律修正案)进行管理,该法律是在1894年—1954年英国商船法基础上建立的。另外主要的商船法律包括:19632002年《商船法(雇主和船员)》(1963年第46条法律修正案),19922007年《商船法(费用与税收规定)》(1992年第381)条法律修正案)。

        管理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塞浦路斯成文法》第113章),此法与1948年《英国公司法》相似。

        塞浦路斯已经批准了主要的国际条约,包括海事安全保障、预防海洋污染、海员培训认证及审核、船主有限权益、海事劳工等国际条约。塞浦路斯签署的一系列条约详见附录3,这些条约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均有副本。塞浦路斯也是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

        为了与欧盟步调一致,塞浦路斯实施了55条国家法律,200451成功实现了欧盟与塞国内法的接轨。塞浦路斯签署了许多双边避免双重税收协议以及加强海运领域合作协议(详见七、国际关系),这都为塞浦路斯税收优势提供了法律、财政保障,也使塞浦路斯船舶在外籍船员的雇佣上颇具优势。

 

四、船舶注册

 

(一)船舶所有权条件

 

        在塞浦路斯注册船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船舶50%以上的股份归:

  • 塞浦路斯公民;
  • 其他非塞永久居民的欧盟成员国或欧共体成员国居民,但需指定在塞浦路斯的代理人;

2、一个或多个公司共同拥有船舶100%的股权。这些公司的成立和营运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依据塞浦路斯法律运作,并在塞浦路斯设有办公室;
  • 依据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共体成员国法律,并在欧洲经济区域内设有办公室、管理总部或主要的商务区。这些公司可以在塞浦路斯指定代理, 或者全权委托塞浦路斯公民或在塞浦路斯有业务的专业船舶管理公司管理船舶;
  • 在塞浦路斯或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共体成员国以外,但由塞公民、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共体成员国公民管理,  并且已经在塞浦路斯指定代理人或将船舶的经营权委托给塞浦路斯人或在塞有业务的船舶管理公司;如果公司50%以上的股份由塞浦路斯人或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共体成员国公民所有, 或者大部分的股东来自塞浦路斯或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共体成员国,该公司就被认定为由塞浦路斯公民或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共体成员国的公民控制管理。

       

授权的代理可以是塞浦路斯或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共体成员国公民,这些公民可以是塞浦路斯的居民,也可以是根据塞浦路斯法律在塞浦路斯设立的合伙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并有塞浦路斯长期雇员。

        鉴于以上规定,所有非欧洲国家的船主如果想在塞浦路斯注册塞旗船舶, 可以与塞浦路斯公司合作,用他们公司的名义拥有或租赁船只。

        在实际操作中, 海关特别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塞浦路斯船舶所有公司的形式(以下简称“公司”), 是股份有限公司,有名义资本,通常股金是1000塞镑,每股1塞镑,共1000股。

        根据塞浦路斯律师法,只有律师有资格为塞浦路斯成立公司起草必须的文件及代办注册手续。因此,要在塞浦路斯注册塞旗船, 首先要找当地律师咨询。(更多信息请访问塞浦路斯律师联盟网站: www.Cyprusbarassociation.org

        塞浦路斯注册船舶类型主要有:临时注册、长期注册、平行注册 (详见本章的第四部分)。

 

(二)  政府关于注册船舶的标准及船龄的规定

 

        任何类型大小的船只(总吨位在1000吨以下的货船、客船、渔船、近海及小型客船除外),船龄在15年以下, 只要符合商船法和商船局的规定均可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或者平行特别注册处注册。

        船龄15年以上,1000吨以下的货船、客船、 渔船、近海及小型游船, 可以有条件地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或者平行特别注册处注册(详见本节下述有关内容),必须提交注册申请,无论船只所有权是否转移,附加条件都对船只注册适用。

        除以上所述外,如果商船局认为有必要派本局的检查员对船只进行检查,确认

船只是否运行正常、有无违反国际或欧盟规定,注册塞浦路斯旗的船主或租赁人应该自觉把船只交付检查,以确认船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费用自理。

        任何船龄的内陆水路航运船舶,塞浦路斯注册处均不予注册。

       港口国管制备忘录或港口国地面安全及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船舶,不得在塞浦路斯注册。

        申请注册日前两年内被港口国管制扣留至少三次的船舶,不得在塞浦路斯注册。

根据上述政策,船只重大的转换和整修时间将被计入船龄,如果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船只在转换和整修之日将被视作新船舶。

 

1、货船和海上拖船

拖船是指发动机动力大于(含)1500千瓦的拖轮,或有证明系船柱能拖动20吨以上(含)的拖轮。

1)船龄在15年到20年之间的船舶,只要通过基本的检查就可以注册;

        2)船龄在20年到23年之间的船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注册:

通过基本检查

由在塞浦路斯经营业务的塞浦路斯或者欧盟船务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并且获得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证书。

         3)船龄超过23年的船舶,塞浦路斯不予注册。

         4)特殊情况:以下船舶可以例外在塞浦路斯注册:

船龄超过20年,注册时隶属于集团公司,该公司至少拥有512年以上的塞旗船舶,这些船舶申请注册日前12 月内没有被港口国管制扣留过,也没有违反地面安全及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基本检查后可注册;    

②船龄超过23年,船舶为塞浦路斯提供商业服务,并每月两次或者任何一年至少24次停靠塞港口;注册前12个月内没有被港口国管制扣留过;通过了基本检查;由在塞浦路斯经营业务的塞浦路斯或者欧盟船务公司经营, 这些公司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并且获得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证书。

 

2、总吨位在1000吨以下的货船

         1)船龄20年以下的船只,直接注册, 不需任何附加条件;

         2)船龄在20年到23年之间的船只,只要通过基本的检查就可注册;

         3)船龄超过23年的船只,塞浦路斯不予注册;

         4)特殊情况:23年船龄以上的船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例外在塞注册:

①船舶为塞浦路斯提供商业服务,并每月两次或者任何一年至少24次停靠塞港口;

②注册前12个月内没有被港口国管制扣留过,没有违反地面安全及污染防治条例

③通过了基本检查;

由在塞浦路斯经营业务的塞浦路斯或者欧盟船务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并且获得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证书。

 

3 客船

         1)船龄在30年以内的船只,注册需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基本检测并接受年检;

船只连续半年内每月两次停靠塞浦路斯港口,而且至少两名船员为塞浦路斯公民或是在过去六个月内在塞浦路斯居住的欧盟国家公民,在船只方便的时候需要进行为期6个月的出海训练。

2)船龄在3040年之间的客船,注册需符合以下条件:

船体、机械及船舶的总体条件通过检测;

通过基本检测并接受年检;

由在塞浦路斯经营业务的塞浦路斯或者欧盟船务公司经营, 这些公司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并且获得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证书;

船只连续半年内每月两次进入塞浦路斯港口,而且至少两名船员是塞浦路斯公民或是在过去六个月内在塞浦路斯居住的欧盟国家公民,在船只方便的时候需要进行为期6个月的出海训练;

3)船龄在40年以上的客船,塞浦路斯不予注册。

4)特殊情况:40年船龄以上的船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例外在塞注册:

①船舶为塞浦路斯提供商业服务,并每月两次或者任何一年至少24次停靠塞港口;

②注册前12个月内没有被港口国管制扣留过,没有违反地面安全及污染防治条例

③通过了基本检查并接受年检;

由在塞浦路斯经营业务的塞浦路斯或者欧盟船务公司经营, 这些公司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并且获得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证书。

 

4、渔船

        不论任何船龄或尺寸的渔船,均需在注册前获得农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渔业与海洋研究局书面同意,方可在塞浦路斯进行临时、永久或平行注册

1)船龄在1525年之间的渔船,只通过基本检查即可注册;

2)船龄25年以上的渔船,不予注册;

        除此之外, 注册时对渔船的覆盖物、安全性、渔业活动和卫生状况都有要求。 具体可以直接联系塞商船局获取更多信息。

 

5、辅助类船舶、海上支持船、娱乐船、探测船及海上移动钻探设备

        1)船龄在25年以下的船只,可以直接在注册处注册,不需任何附加条件;

2)船龄在25年以上的船只,在下面情况下可以注册:通过基本的检测;根据法律规定, 由在塞浦路斯经营业务的塞浦路斯或者欧盟船务公司经营, 这些公司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并且获得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证书。

       更多信息, 请直接联系商船局。

 

6 海岸客船、小型客船及登陆艇

       船龄在23年以下的引擎驱动的海岸及小型客船,帆船(不论有无助力推动引擎)以及登陆艇,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注册:根据法律规定,由在塞浦路斯经营业务的塞浦路斯或者欧盟船务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并且获得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证书。

        塞浦路斯船舶注册政策详见附录4的表格。

 

(三) 特别要求

 

1、相关文件使用的语言

        塞浦路斯法律规定,所有有关塞浦路斯船只的文件(包括注册文件)都要用政府官员可以理解的语言来起草。这项规定有助于加快办理注册,也节省翻译费用。 实际上,大部分用英文起草的文件都是可以接受的。

 

2、所有权

        申请临时、长期及平行注册时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证明所有权状况,证明确实满足了所规定的各种条件。

 

3、基本/临时检查

        商船局检查人员负责对船只进行基本/临时检查,费用由船主或租赁人支付。

        获准拥有塞浦路斯船只的船主要在临时或平行注册生效起不晚于三个月内进行基本检查;如果是长期注册,要从注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检查。

        客船应该在船只注册日前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年检, 除非商船局批准另外的年检时间,否则一般都要在船只停运期间或者在冬季休船期后重新起航之前,或者计划维修期间进行检查。

 

4、船舶的运营和管理

        船舶的运营和管理要填写船舶运营联合声明(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201格式)

        如果船务管理公司拥有政府部门下发的关于船舶类型、运行文件或者临时运行文件、船舶安全管理证明或临时证明,明确指出船舶由该公司经营运营,该公司即对船舶有运营和管理权。另外一个途径就是由商船局认可的管理公司对船舶的管理进行审核证明。审核要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

 

        5、《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和《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 Code》的评估和认证要求

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九章,从200271日起,所有任何型号的总吨位在500吨及以上(含)的船舶都必须执行《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

        管理公司必须持有有效的执行文件,每艘500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明文件。

        塞浦路斯已经颁布了必要的法令, 商船局也签署了相关的指导文件,包括:

(1)   塞浦路斯船舶的船主到商船局进行鉴定的程序公告;

(2)   安全管理系统所列事件的附加要求;

(3)   船主或船公司可以联系服务的安全管理系统的审核认证权威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可以代表他们行使的约束限制性条款;具体的权威机构详见附录5

(4)   至少要落实的安全管理系统强制条款。

 

6、船员安全文件

每条塞浦路斯船舶需持有有效的船员安全文件,详细注明船员定额、人员数量及组成。船主应向商船局申请签发安全文件。

如果船舶设计和建造有无人值班船舱、自动化设备或使用遥控方式,船主可减少船员配备。船主应提出申请并要求船级社向商船局提出分级和级别标志的建议,以便确定船舶的等级。

如果船舶在指定的地理区域之间航运,船主可以考虑减少船员配备,但须提供定期来往港口的名称、地理区域的经纬度以及适当标记的海图。

 

(四)注册类型

 

1、临时注册

 

1)行政程序

        塞浦路斯商船法允许注册时停泊在公海以外的非塞浦路斯船只进行临时注册, 大部分船主也倾向于先进行临时注册, 这样就可以有9个月的临时停泊时间(包括3个月的延长期) 船主可以在这段时间里准备长期注册的行政手续。

        船舶在塞浦路斯注册须由当地律师通过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向塞交通工程部申请。实际上, 注册处也接受尚未成立公司的船舶注册申请,这样一来,船舶注册和成立公司可以同步进行,但必须要在船舶注册之前完成公司的成立程序。

        在塞浦路斯注册船舶可以到利马索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注册,或者在任何塞浦路斯驻外国的使领馆注册。领事官员会根据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的指导为船舶注册。

        船舶在塞浦路斯申请临时注册期间,船只必须要停靠在任一港口以便随时接受塞政府的检查认证。船只不一定必须停靠在申请临时注册地的港口。

 

2)临时注册的申请

        为了使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着手船舶的注册程序,须提供以下材料:

  • 船舶名称和申请注册时所挂国旗帜;
  • 申请注册人姓名(法人或自然人);
  • 船舶注册时所用的名字;
  • 船舶信息:类型、建立时间、下水时间、总吨位和净吨位;
  • 加入船级社的名称。如果船主在取船时计划更改船级社,要加以说明;
  •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特别证明(第201格式);
  • 船舶计划航行地域;
  • 如果能确定,则需要提供船只在临时注册地的活动地点。此事必须要在临时注册前跟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沟通;
  • 船主期望临时注册的领馆地址;
  • 船舶注册时所属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的姓名、地址。

 

3)船名变更

        如果计划变更船名,从向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提出申请到船只实际注册和名字更改,须三天时间。

 

4)认可的船级社

        注意船舶必须要由塞浦路斯政府承认的船级社进行分类。 船级社名单详见附录5

 

5)认可的无线通讯财务机构

        注意船舶必须要由塞浦路斯政府承认的无线通讯财务机构负责。这些机构的名单详见附录6

        所有海事相关的无线通讯财务必须由财务机构负责支付。不接受通过陆上站点或国际运营商直接提供的付款。

 

6)服务点

        启动或关闭控制海上移动通讯的陆上站点,船舶应该指定塞浦路斯政府认可的服务点。详见附录7

 

7)支持的文件/信息

        以下文件/信息必须连同船舶申请资料一同提供给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可以稍后提供,但必须赶在船舶临时注册文件下发之前。所有文件必须具备有效签名:

  • 塞浦路斯公司备忘录和章程(如果是个人,则提供身份证或护照);
  • 公司证明、董事、秘书、股东和塞浦路斯公司办公室注册地址;如果公司设在其它欧盟国家或欧共体国家,可以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函或者相关欧盟/欧共体国家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来代替上述文件。(如果是个人,则提供身份证或护照)
  • 公司董事购买船舶以及塞浦路斯注册的决议书证明;
  • 律师授权公司所有文件签署人;
  • 销售单/船厂证明;
  • 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之前注册自由抵押证明;
  • 无线通讯财务机构的确认;
  • 船级社的确认;
  • 连续概要记录 C.S.R.)(只需初始申请表格);
  • 所有权声明 (M.S.3M.S.2)
  • 代表授权书(公司设在欧盟或欧共体,或设在其他国家但由欧盟或欧共体公民管理);
  •  海上无线电通信站执照和海岸维修基地协议复印件(M.S.34表格);
  • 紧急情况下关于船舶和船主的特别细节(M.S.45表格);
  • ISM表格;
  • 如果在外国登记处平行注册,外国注册处提供的平行注册证明;
  • 一致性申明
  • 所通知机构提供的欧盟的检验证明
  • 船主手册(长度24以内的游艇);

 

如果船龄在15年以上,或者是渔船,必须在注册前满足政府规定的特别要求或条件。

        如果是在塞浦路斯境外的使领馆进行临时注册,可以根据注册处的指导向使领馆提供所必须的文件。

        一旦收到所要求的文件,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会为船舶进行临时注册。

 

8)完成临时注册

        如果已经支付注册费用,而且所有文件都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或者塞浦路斯使领馆留档,注册员和使领馆官员即可以为船舶进行临时注册,内容包括:

  • 颁发塞浦路斯临时注册证书(表格MS.5),从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 颁发临时无线电通讯执照;
  • 推荐可以代表塞政府进行船舶检验和分级的船级社;

        船主必须确定船舶在通过代表塞浦路斯政府的船级社的检验和分级后,方可离开所停泊的港口。

 

9)延长临时注册

        在临时注册证的有效期内,船舶在缴纳延期申请费后可以延长三个月的临时注册期。如果想延长临时注册,船主的律师需要通过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向交通工程部提交申请。

        在所述的申请中,要注明临时注册证明所要提交给的塞浦路斯使领馆官员姓名,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将指导该领事官员对临时证明进行必要的背书。

 

2、长期注册

 

        长期注册从船舶临时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生效。如果船舶已经延期三个月, 长期注册必须要在临时注册之日起的九个月内生效。

 

1)申请与相关文件

        除了要提交临时注册所需的文件外,以下文件也必须提交给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

  • 从认可的船级社签署的调查证书(表格MS.1)和吨位证明(根据船的类型,提供表格M.S.12M.S.12AM.S.12B)
  • 船舶刻线和标记(表格M.S.32)
  • 从认可的船级社提供的以下国际证明: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明

货船安全设施证明(如果是客船, 此项可用客船安全证明来代替,下同)

  货船安全构造证明

  货船安全无线电通讯证明

  国际预防石油污染证明

  国际船舶安全证明

  • 所处地要求的安全管理证明;
  • 海关关于娱乐船增值税已支付的确认。

 

2)船舶吨位计量和船舶刻线及标记

        船舶的检查证书、塞浦路斯吨位证书或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可以由塞浦路斯政府认可的船级社或者塞商船局来准备。收到上述表格后,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会发给船舶正式的编号(100公吨以上的船舶和IMO编号相同),同时给船主发放船舶标识。船主必须保证根据1963~2005年《商船法(船只注册、销售、抵押)》(1963年第45条法律修正案)第八部分的要求对船舶进行标记。

  船主必须请船舶检查员对船舶的标记进行检查(检查员必须是授权认可的船级社或商船局的成员)。如果检查员认为已经按照前面所述的要求进行了标记,他们会在证明上签字,注明已经按照相应的规定办理,交还给船主。

  船主应该将船舶适当标记的证明交给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 以便其继续进行船舶长期注册的程序。

 

3)塞浦路斯注册证书

        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在收到前面章节所述的所有文件和交纳的有关费用后,会对船舶进行长期注册并签署注册证明(表格M.S.4M.S.4B)。

 

3、平行注册

 

1)选择

        塞浦路斯法律允许光船(空船)平行注册。法规提供两种国际上公认的光船注册方法:“平进注册”和“平出注册”,这两种选择便于售后回租、分期付款购买和财务安排。

        经塞商船局确认的平行注册在20多个与塞浦路斯法律兼容的国家适用。

 

2)平进注册

        该注册方式允许挂外国旗帜的光船包租给法定的或实际有资格的塞浦路斯船主申请平行注册挂塞浦路斯旗,平进注册通常为期两年,可以延期。平进注册无需注销在国外已经完成的注册,但要暂缓外国船籍,仅原注册的船舶所有权和留置权有效。

        原注册国的法律必须允许船舶平行注册。

 

船龄限制

        塞浦路斯政府关于在塞注册的船舶船龄方面的政策也适用于船舶的平进注册。

 

申请文件

        由光船租赁人申请平进注册,租赁人必须是塞浦路斯商船法规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注册时需向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提供以下文件:

  • 由本地律师代表光船租赁者通过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向交通工程部提出平进注册的申请;
  • 光船租赁公司备忘录和章程;
  • 光船租赁公司执照、董事、股东、秘书以及注册的办公室证明;
  • 公司董事决定租赁船舶,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进行平进注册的决议;
  • 提供公司公章的代理人权力(如果需要授权第三人参与平进注册相关事宜);
  • 指定注册代表 (适用于在欧盟或欧共体成立的公司);
  • 船舶吨位证明;
  • 光船租赁方的证明复印件;
  • 船主同意平进注册的书面同意证明;
  • 如有抵押,需提供受押人书面同意证明;
  • 国外注册处的书面同意注册证明,并附官方翻译;
  • 国外注册处的留置权证明;
  • 船舶安装使用无线电以及船上海事电台的执照(MS.34)
  • 紧急情况下关于船舶和船主的特别细节(M.S.45表格)

 

        以下信息也必须提供给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

  • 船级社总部签署的船级证书;
  • 无线通讯财务机构确认会设定船舶海事电台的账号证明;
  • 之前注册的连续概要记录 C.S.R.

 

船舶吨位与船名

        平进注册不需要重新测量船舶吨位。

        根据国外注册处提供的相关文件颁发审查证明和吨位证明。平进注册的船舶可以保留在国外注册时使用的名字,但不能与已在塞浦路斯注册的船舶同名。平进注册船只名称更改和塞浦路斯临时或长期注册船只名称更改条件相同。船只租赁人必须持船主和受押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申请更名。名称更改必须通知外国注册处。

 

塞浦路斯注册证书

        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收到上述所有文件和交纳的注册费用后,会对船舶进行注册,并且颁发塞浦路斯注册处执照(表格MS.4A)

 

对平进注册船舶的要求

        在塞浦路斯进行平进注册的船舶必须悬挂塞浦路斯国旗,不允许使用国外注册国家的旗帜。在船尾标注的注册港必须是利马索(LIMASSOLLEMESOS)而不是外国注册的港口名。

        在塞浦路斯进行平进注册的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要遵循外国注册地的法律而非塞浦路斯商船法的条款,所有权转移只需通知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只有船主可以根据国外注册处的法律对船舶进行抵押。所有有关抵押的行为都必须通知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除了所有权转让和抵押、留置事宜,其他有关平进注册船舶的事务都根据《商船法(船舶注册、销售、抵押)》(1963年第45条法律修正案)的规定处理。只要符合初始注册时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就允许平进注册的延期。

 

⑥终止平进注册

        平进注册的船舶在下述情况下终止:

  • 外国注册处不同意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进行平进注册;
  • 船舶租赁终止;
  • 交通工程部同意的船舶平进注册期限已到;
  • 根据塞浦路斯商船法,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临时或长期注册的船舶符合终止注册的条件。

注册终止后,船舶从塞浦路斯平进注册特别名册里除名。

 

3 平出注册

        根据《商船法(船舶注册,销售、抵押)》1963年第45条法律修正案),塞浦路斯船舶可以光船租赁给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并且于租赁期间在国外注册处进行平行注册。这种称为平出注册的方式,允许船只在塞浦路斯旗帜下进行金融和抵押活动,允许塞船只通过租赁方安排在国外登记处进行注册。

        如果船只光船租赁给国外个人或公司,并且国外注册地国家的法律允许船只进行平行注册,在符合前述平进注册的类似前提下,塞浦路斯船只可以进行平行注册。

        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临时或长期注册的塞浦路斯船只可以进行此类注册。塞浦路斯船只的平出注册必须得到塞交通工程部的批准。

 

申请和文件

        塞浦路斯船舶的平出注册由船主申请,并向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提供以下文 件:

  • 由代表注册船主的本地律师通过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向塞交通工程部提出的船舶平出注册申请;
  • 船舶公司董事同意光船租赁的决议;
  • 可以代表船主签署光船租赁的第三人的权力;
  • 光船租赁方的证明复印件;
  • 光船租赁方同意进行平出注册书面证明;
  • 塞浦路斯注册处的证明文件原件;
  • 国外注册处申明其法律允许塞浦路斯船舶进行平行注册的书面同意书,并附官方翻译;
  • 如果需要,提供收押人的书面同意;
  • 由认可的无线电通讯财务机构继续提供船舶无线电海事服务的确认书。
  • 由船主和租赁方提供的共同申明,确认他们会在一个月内提供外国平行注册证明,以及在船舶国外平行注册期间,通报关有船舶名称或其他任何特殊改变事项。

 

平出注册的批准

        向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交纳相应的费用及所有要求的文件后,塞交通工程部部长会批准船舶平出注册,期限不超过三年。如果符合初始注册的条件,有效期可以继续延长。批准船舶平出注册后,船舶的塞浦路斯船籍暂时停止使用,塞浦路斯注册证明须交给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

 

对平出注册船舶的要求

        平出注册的塞浦路斯船舶须悬挂注册国国旗,不得使用塞浦路斯国旗。船尾标记港口必须是国外注册处的港口。

        所有平出注册的塞浦路斯船舶所有权转让和任何与抵押有关的条款, 例如建造、注册、转让、债务清偿等,都根据塞浦路斯法律进行管理,任何国外注册处不得干预。

        与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批准的平出注册的塞浦路斯船舶有关的所有权或抵押权的转移,由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直接通知国外注册处。

 

平出注册的终止

        经交通工程部部长和外国注册处的批准,在租赁期限内的平出注册的船舶注册有效,除非延长,平出注册仅在三年内有效。一旦平出注册终止,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会将塞证书退还给船主。

 

(五)注册事务及抵押

 

1、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

        所有权转让、船舶注册、过渡和抵押必须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备案。须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申请,有关文件可存在注册处或领事官员处。

 

2、船舶更名

        船舶更改名称须向注册处申请才有效。更名批准后,从申请之日到将新名称标注在船上及有关文件背书有三天时间。注册塞旗船舶不能同名或名字特别相似。

 

3、注销

       根据塞法律,一旦塞浦路斯船舶一半以上的股份售给无资格拥有船舶的个人或公司,该船舶必须从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注销。

        船主可向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提交注销申请,以便到国外注册处注册。

        船舶从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注销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只要抵押和留置都已相应处理,注册的所有未解决的事务包括债务等都已解决,便可颁发注销证明或终结证明。

 

4、抵押

        一旦船舶注册塞浦路斯船旗,即可抵押贷款或者在各方同意的条件下获得其他财政贷款,没有外汇管制。根据塞浦路斯法律,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进行平进注册的船舶不允许进行抵押。

        一旦抵押,必须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或者注册处要求的领事馆登记。无论是在注册处还是在领事馆登记,抵押都要在注册处备案,时间点从抵押之日开始,到受押者解除船舶债务为止。无论船舶是临时注册还是长期注册,都可以独立进行抵押。

        如果抵押的船舶属于塞浦路斯公司所有,就必须在抵押完成后42天之内到塞浦路斯公司注册处登记。在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受押人的安全受到保护。抵押的转移要填写法律文件表格并上交到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或者领事馆,转移的相关费用和船舶抵押注册的费用相同。

        如果想解除抵押,需要受押人执行解除备忘录,解除备忘录必须得到验证并发送到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或指定的领事馆。

 

(六)费用和税收

 

1、注册费用

        尽管塞浦路斯在基础建设和海事管理上有许多的便利,但终究还是要考虑成本问题。在注册费用和税收方面,塞浦路斯被公认属于全世界最有竞争力的船运中心之一。以下所列费用均低于塞浦路斯的主要竞争对手。

        费用用欧元来表示(1欧元=0.585274塞镑)。注册费用计算如下:

 

客船以外的船舶

总吨位

欧分

5000及以下(每吨)

17.09

5001~10000每增加1

13.67

10000以上每增加1

6.83

   最低费用213.58欧元最高费用5125.8欧元

 

 

客船

总吨位

 

欧分

每吨

 

25.63

   最低费用:427.15欧元

 

2、吨位税

1)除客船以外的船舶

吨位税计算方法为:(基本费用+总吨位增量) x 船龄增长乘数

基本费用为170.86欧元

总吨位增量计算方法

总吨位

欧元

1600及以下每吨

44.42

1601~10000每增加1

27.34

10001~50000每增加1

10.25

超过50000每增加1

6.83

 

船龄乘数计算方法

船龄

比率

10年及以下

0.75

11-20

1.00

20年以上

1.30

 船龄的计算方法是用吨位税收核算年份减去船舶下水年度。

 

2)客船

        客船需交纳的吨位税是其他船舶的两倍。

 

3)付款方式

        吨位税在每年的331支付。如到期不付则要交纳应付税款每年10%的滞纳金,此后滞纳金将变成应付款。

        如果船舶已经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注销,提前支付的吨位税(剩余日期到下次付款之前)可以退还。

 

3、吨位税减免

        1992~2007年的《商船法》第八部分关于费用和税收的条款规定了下列吨位税收的减免和返还。

 

1)由在塞浦路斯运营的公司提供技术管理和船员配备

        如果船舶的技术管理和船员配备完全由塞浦路斯船务公司负责,或完全由在塞浦路斯运营的船务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在塞设有办公室、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见六、船务管理服务),在申请降低税收前向商船局提交相应的文件后,可以获得30%的吨位税减免。

 

2)闲置船舶

        如果船舶连续闲置三个月,可以减免闲置期间应付税收的75%

 

        4、抵押注册、转让(transfer)、转移(transmission)、解除的相关费用

       1 抵押注册,转让注册或利息转让注册应付费用

 

总吨位

欧分

10000及以下每吨

3.42

超过10000吨以外的每吨

1.71

最低费用为51.26欧元

 

 

2)抵押转移费:85.43欧元;

3)解除抵押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5、船舶转让费用

        如果船舶所有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塞浦路斯公司,需付费用计算如下:

 

总吨位

欧分

10000及以下每吨

3.42

超过10000吨以外的每吨

1.71

最低费用为51.26欧元

 

 

6、船舶注销

        船舶注销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但是,所有其它法律规定的或者在船舶注销时拖欠的费用和税收都必须缴清。

 

7、其它费用

 

项目

欧元

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注册船只申请检验费用

34.17

更名申请检查费用

34.17

批准船名更改费用

136.69

临时、长期、平行注册证书费用

17.09

船只刻线及标记符号费用

17.09

注册文本发放费用

25.63

无线电许可证

17.09

无线电许可证延期

17.09

连续概要记录

34.17

 

       

其它金额较小的各种服务费用或证件发放费用,也需要支付。

 

8、临时注册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税收

        船舶临时注册时需支付下列费用和税收:

  • 注册费用;
  • 六个月的吨位税;
  • 建立和运行无线电报/电话站点执照费用;
  • 塞浦路斯注册处签署临时注册证书费用;

        这些费用需要在临时注册生效之前全部支付。

 

9、临时注册延期的费用和税收

        如果要为临时注册的船舶延长最多三个月的注册期限,需要支付下列费用和税收:

  • 注册费用的50%
  • 三个月的吨位税;

        这些费用需要在临时注册过期前支付。

 

10、长期注册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税收

        如果船舶临时注册期间的相关注册费用都已付清,而且临时注册还未到期,那么除了下述几项之外不需支付其他的长期注册费用和税收:

  • 塞浦路斯注册证书费用;
  • 所有其它到期的法律规定应付费用和税收,或者船舶进行长期注册时所拖欠的费用。

        如果在船舶临时注册失效前长期注册生效,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否则,临时注册时所支付的费用需要重新交纳。

 

11、每年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税收

        下述费用和税收需要每年支付:

  • 吨位税收;
  • 建立和运营无线电报/无线电站所需证书的更新费用;

 

12、光船平行注册需要交纳的费用和税收

        悬挂塞浦路斯旗帜的外国船舶进行初始平行注册的费比临时或长期注册船舶的费用高20%。悬挂塞浦路斯旗帜的外国船舶注销后需要重新注册,如果租赁者相同,那么重新注册的费用可以减少50%。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吨位税及其他账款,船舶的财务责任与其它塞浦路斯船舶相同。

        在国外获得平出注册的塞浦路斯船舶除了不需要支付无线电执照费用外,与其它塞浦路斯船舶有同样的财务责任。如果船舶在平出注册期满之前从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注销,根据申请,可以按比例(从注销到平行注册终止之前)退还部分吨位税。

 

五、船员的培训、认证和注册

 

(一)法律法规

 

悬挂塞浦路斯旗帜的船舶相关的培训、认证和配备都要遵守如下法律规定:

  • 19632002年《商船法(船长和海员)》[II部分—船舶的人员状况(安全人员配置)--海事能力认证] 
  • 19781995年批准的船员培训、认证、监督标准的国际条约以及19851998年出台的与此相关的法律;
  • 2000年《商船法(人员的安全配置、工时规定以及监督)》(修订版1051/2000);
  • 2000年《商船法(船员的刑事和纪律责任,证书的暂停使用和取消)》(修订版1061/2000);
  • 2000年《商船法(船员的医疗检查和证书发放)》(1071/2000);
  • 2000年《商船法(船员登记和注册)》(1081/2000);
  • 2000年《商船法(证书发放、认证以及海事培训)》(修订版1091/2000)。

       

根据《商船法》有关船长和船员的内容,塞浦路斯船舶的船长需要和船主签订雇佣协议,船上的每位船员必须与船长签订雇佣协议。

 

(二)官员和同等人员能力资格证书

        

在悬挂塞浦路斯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官员和同等人员不必持有塞浦路斯政府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但必须持有有效的并被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是证明他们适合船上职务的岗位培训文件证明。根据1978年修订的STCW条约,船上工作的官员除了要求持有非塞浦路斯国家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外,还要持有塞浦路斯的认证背书文件。( 塞浦路斯承认所发的证书和培训证明的国家名单详见附录8。)

        如在船舶注册中所提到的,船龄在40年以下,且六个月内至少两次在塞浦路斯港口停泊的客船应该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海上培训,如果可能,至少两名船员(塞浦路斯公民或在过去的六个月中在塞浦路斯居住的欧盟国家公民)要参加培训。

 

(三)船员身份及海上服务记录手册

       

所有登记的船员应该申请船员身份证和商船局签发的海上服务记录手册。船员身份证和海上服务记录手册从签发之日起十年有效,十年以后由商船局重新签发。船员的雇佣和解雇,以及参加熟悉船舶性能的相关培训都由船长安排。

 

(四)船员的国籍

       

船员国籍不受限制,只要船员持有塞浦路斯认可国家签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可。官员必须要根据1978STCW条约申请证书背书。

        为方便船舶人员配置,塞浦路斯政府与海运领域的劳动力输出国签定了很多双边协议(详见七:国际关系)

 

(五)费用和税收

 

海员身份证和海上服务记录手册

51.26欧元

对非塞浦路斯证书认证的背书

34.17欧元

塞浦路斯职业资格证书

34.17欧元

       

20201231前,塞浦路斯船舶上的船长、官员和水手不需要交纳收入所得税。

 

六、船运管理服务

 

        船舶管理服务指的是根据船主或光船租赁方的协议,由船舶管理公司(在塞浦路斯设办公室并且拥有足够的专业人员)为塞浦路斯或国外船舶上所有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提供技术、商务管理方面的服务。

 

(一)船舶管理服务的种类

 

1、与船员供应有关的管理服务

        指的是与部分或全体船员供应相关的服务。

 

2、技术管理

        指的是对船舶的船体、引擎和设备进行监测,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确保它们符合船旗国的标准。

 

3、商务管理

指的是:

1)提供租赁服务,包括根据船主的要求寻找和谈判雇佣船员、缔结租赁合约以及与船员雇佣相关的合同;

2)向船主支付租金和运输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3)提供航程和账务估算,租金、运费、滞船费的计算,以及处理船舶租赁方的应收应付账款。

商务经理指的是根据支付要求和涵盖上述三个条件的船舶管理协议,代表船主工作的个人、专家或公司。

 

(二)“有足够的专业人员”的定义

 

1)提供与船员配备和船舶技术管理服务相关的管理服务,并在塞浦路斯设有办公室的人员:

①管理10条及10条以下的船舶,至少有5名人员(包括1名有资格的机械工程师或1名专业船员经理,视情况而定)

②管理船舶超过10条,至少有10名人员 (包括2名认有资格的机械工程师或1名专业船员经理,视情况而定)。

 

2)提供船舶商务管理服务,并且在塞浦路斯设有办公室的人员,需要有1名专业的商务经理,至少3名其它人员。

 

(三)塞浦路斯船舶管理公司的税收

 

塞浦路斯公司所得税统一为10%。船运公司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按船舶吨位纳税,可以选择根据所得税法28F纳税,税率为净收入的4.25%。(法律修正案Amended  Law  155Iof 1999

         纳税方须书面向商船局提出申请,并把副本提供给所得税委员会。在特定的财政年度,申请必须至少在相应财政年度11号前的30天备案,到通过相同程序退回为止一直有效。

        这项特别税收适用于由塞浦路斯船务公司管理的或船舶船舶管理机构(悬挂塞浦路斯旗帜或外国旗帜)管理的任何船舶,交纳总额为1992~2007年《商船法(费用和税收条例)》第二项规定的金额的25%

        新的税收制度涵盖了国际上通用的船舶管理服务的三种类型,包括船员、技术和商务管理等。

     

可以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的船舶管理公司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塞浦路斯设有办公室;

2、如前面部分所述,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3、可以为他们负责的船舶提供服务。

      

根据1992-2007年《商船法(费用和税收条例)》第四章规定,到202012月,以下收入可免征所得税:

  • 从船舶管理服务中所得的红利;
  • 任何人从船舶管理服务所得的收入;

     

 新税收体制中有关行政和程序方面的事宜按照2000年《商船法规(船务管理服务税收)》执行(P.I.395/2000)。

      

       选择按照所得税法纳税的船务管理者,每个财政年度都要向国内税务局提供船务管理者身份证明。该文件由商船局签发,证明该公司符合按照来自船舶管理服务收入征收4.25%所得税的条件。

 

七、国际关系

 

        塞浦路斯一直积极参与一些相关的海运组织的活动,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以及欧洲海事安全机构(EMSA)。

        此外,塞浦路斯还签订了很多海运方面的双边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一)避免双重税收协议

 

        塞浦路斯签订了很多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协议包括“非歧视性”、“双边协议程序”和“信息交流“的条款。

        与塞浦路斯签订避免双重税协议的国家名单详见附录1

 

(二)海运协议

 

        该协议旨在促进塞浦路斯和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共同开拓对双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的海事合作领域,方便海上贸易和海员的雇佣。

        协议规定塞浦路斯船舶可以从其他国家适当雇佣有资格的海员。海员雇佣必须得到该国主管机构或海员联盟的批准,任何纠纷只能由塞浦路斯或该国的主管法庭或者机构解决。

        塞浦路斯和很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海运协议。国家名单详见附录9

 

 

 

附录1避免双重税收协议

 

 

  

塞浦路斯征收额

塞浦路斯支付额*

股息(%)

利息(%)

特许收益(%)

特许收益(%)

奥地利

10

0

0

0

白俄罗斯

10/15

5

5

5

比利时

5/10/15

10

0

0

保加利亚

0

0

0

0

加拿大

15

0/15

0/10

0/10

中国

10

10

10

10

捷克共和国**

10

0/10

0/5

0/5

丹麦

10/15

0/10

0

0

埃及

15

15

10

10

法国

10/15

0/10

0/5

0/5

德国

10/15

0/10

0/5

0/5

希腊

25

10

0/5

0/5

匈牙利

5/15

0/10

0

0

印度

10/15

0/10

15/10

15/10

爱尔兰

0

0

0/5

0/5

意大利

15

10

0

0

科威特

10

0/10

0/5

0/5

黎巴嫩

5

0/5

0

0

马耳他

0

0/10

10

10

毛里求斯

0

0

0

0

挪威

0/5

0

0

0

波兰

10

0/10

5

5

罗马尼亚

10

0/10

0/5

0/5

俄罗斯

5/10

0

0

0

新加坡

0

7/10

10

10

斯洛伐克**

10

0/10

0/5

0/5

南非

0

0

0

0

前苏联***

0

0

0

0

瑞典

5/15

0/10

0

0

叙利亚

0/15

0/10

10/15

10/15

泰国

10

10/15

5/10/15

5/10/15

英国

15

10

0/5

0/5

美国

5/15

0/10

0

0

前南斯拉夫****

10

10

10

10

*付给非塞浦路斯公民的股息和利息可以免税;在塞浦路斯以外所付的特许收益可以免税。

**捷克和斯洛伐克仍执行前捷克斯洛伐克与塞浦路斯签订的协定;

***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仍执行前苏联和塞浦路斯签订的协定。

****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仍执行前南斯拉夫与塞浦路斯签订的协定;

 

 

 

 

 

附录2塞浦路斯指定的船舶检验员

     

按港口

数量

按国家

数量

美国诺福克

1

美国

8

美国休斯顿

3

加拿大

2

美国新奥尔良

2

西班牙

1

美国旧金山

1

波兰

1

美国洛衫机

1

澳大利亚

3

波兰格丁尼亚

1

芬兰

1

澳大利亚弗里门台

1

德国

1

澳大利亚布里斯本

2

南非

1

比利时安特卫普港

1

阿根廷

2

德国汉堡

1

巴西

3

芬兰图尔库

1

法国

1

加拿大温哥华

1

印度

8

加拿大魁北克

1

比利时

1

新加坡港

1

新加坡

1

南非德班

1

日本

1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2

 

 

La Coruna, 西班牙

1

 

 

巴西里约热内卢

1

 

 

巴西巴拉那瓜

2

 

 

法国亚特兰大港

1

 

 

印度钦奈

1

 

 

印度维沙卡帕特南

3

 

 

印度加尔格达

2

 

 

印度孟买

2

 

 

日本神户-大阪港

1

 

 

 

 

 

 

总计

35

总计

35

 

 

指定数量

 

检查员

35

港口

25

国家

15

 

 


附录3: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由国际海事组织执行,塞浦路斯是以下条约的签约国

 

  • 1974年修订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修订版)
  • 1974年修订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议定书》(在1978年的SOLAS PROT 基础上修改的1988年版本)
  • 1972年修订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COLREG 72修订版)
  • 1978年在1973年议定书基础上修订的《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MARPOL 73/78修订版)(Annexes IIIIII
  • 1966年《船舶载重线国际公约》(LL 1966
  • 1988年《有关1966年船舶载重线国际公约议定书》(LL PROT 1988
  • 1969年《船舶吨位测量国际公约》(TONNAGE 1969
  • 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CLC 1969
  • 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议定书》(CLC PROT 1976CLC PROT 1992
  • 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TP1971
  • 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SPACE STP 1973
  • 1971年《建立油污损害补偿基金国际公约》(FUND 1971
  • 《关于1971年建立油污损害补偿基金国际公约的议定书》(FUND PROT 1976 FUND PORT 1992
  • 1978年修订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1972年修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LDC 1972
  • 修订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INMARSAT C
  • 修订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实施协议》(INMARSAT OA
  • 1979年《国际海事搜寻救助国际公约》 (SAR 1979
  • 1972年《集装箱安全国际公约》(CSC 1972
  • 1988年《制止危害航海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A 1988
  • 1965年《国际海上运输便利公约 》 (修订版FAL 65
  • 1996年《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公约》(HNS
  • 2001年《国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公约》(BUNKERS
  • 2001年《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001AFS
  •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及其1996年的《议定书》(LLMC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执行,塞浦路斯为以下公约的签约国

 

  • 1921年《确定准许雇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公约第15条)
  • 1992年《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公约第16条)
  • 1936年修改版《修正规定海上雇用儿童最低年龄公约》 (公约第58条)
  •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公约第23条)
  • 1949年修订的《关于修正船上应有船员起居设备公约》 (公约第92条)
  •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公约第147条)

附录4:船舶注册政策

 

船舶类型

船龄

进入审核

此船应由塞浦路斯或以塞浦路斯为基地船运管理公司***运作,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持有ISM Code 证书

货船和海上拖船

15年到20

----

20年到23

超过23

不接受注册(除非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情况)

不接受注册(除非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情况)

总吨数在1000吨以下的货船

20年以下

----

----

20年到23

----

超过23

不接受注册(除非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情况)

不接受注册(除非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情况)

客船**

30年以下

----

30年到40

超过40

不接受注册(除非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情况)

不接受注册(除非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情况)

渔船,包括直接和间接涉及渔业的船只*

15年以下

----

----

15-25

----

超过25

不接受注册

不接受注册

辅助类船舶、海上支持船、娱乐船、探测船及海上移动钻探设备**

25年以下

----

----

超过25

海岸客船、小型客船及登陆艇**

引擎驱动23年以下

----

帆船和登陆艇,无论船龄长短

----

 

* 渔船无论船龄和大小, 除非是提前获得农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渔业与海洋研究局局长的书面同意, 否则都不允许在塞浦路斯船舶注册处进行临时、长期或平进注册。

** 要求注册附加条件。如果需要更多信息,请直接联系商船局

*** 船务管理公司是指设在欧盟及欧共体国家的公司

 

 

 

 


 

附录5船级社

 

塞浦路斯政府认可的船级社

 

  • 美国船级社(ABS
  • 法国BV船级社
  • 中国船级社(CCS
  • 挪威船级社(DNV
  • 德国劳氏船级社(GL
  • 希腊船级社(HRS
  • 韩国船级社(KRS
  • 英国劳氏船级社(LRS)
  • 日本船级社(NKK
  • 兰船级社(PRS
  • 意大利船级社(RINA
  • 俄罗斯船级社(RS
  • 塞浦路斯船级社(CBS)(唯一被认可的为非公约船只定级的船级社)

 

以下为授权可以代表塞浦路斯政府对安全管理系统和实施国际舶与港口设施保全章程进行评估、审计、核查、认证的船级社:

 

  • 美国船级社(ABS
  • 法国BV船级社
  • 中国船级社(CCS
  • 挪威船级社(DNV
  • 德国劳氏船级社(GL
  • 希腊船级社(HRS
  • 韩国船级社(KRS
  • 英国劳氏船级社(LRS
  • 日本船级社(NKK
  • 波兰船级社(PRS
  • 意大利船级社(RINA
  • 俄罗斯船级社(RS

 


附录6:无线电通讯财务机构

 

AACI代码

名称

BE02

Marlink S.A.

CY02

Azores 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s Ltd.

CY03

Telaccount Overseas Ltd

CY05

Satlink (Maritime Services) Limited

CY06

Cyprus Telecommunication Authority塞浦路斯电信局

CY07

Unicom Management Services (Cyprus) Limited

CY08

One Net Limited

CY09

Regis Marine Electronics Ltd

DP02

MCG Marlink Communications GmbH

DP03

France Telecom Mobile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DP05

DH Intercom

EE02

A/S RSTA

GB01

A-N-D Group PLC

GB08

Selex Communications Ltd

GB11

NSSL Ltd.

GR01/ GR12

Otesat-Maritel

GR03

Hecosar

GR05

Hellenic RadioServices Ltd

GR08

Navisat E.R.S. Co. Ltd

US09/CA03/GB14

Stratos Global

GR14

Navarino Telecom S.A.

IU03

Compania  Generale Telemar

JP03

Kyoritsu Radio Services Co. Ltd

NL02

Stichting Marlink

RS06

Maritime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PTE Ltd

SU04

V/O Morsviazsputnik

US03

Marlink Inc

 


 

附录7:服务站点

 

PSA代码

公司

1431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imited

1510

Morsviazsputnik

3001

Satlink Maritime Services Ltd

3026

DH Intercom

3035

Sait Communications S.A.

3008

Hellenic Radio Services S.A.

3004

Peninsular Electronics Ltd

3000

Nera Satellite Services Limited

1180

OTESAT SA

3014

Marconi Mobile Limited

3013

Marine Radio Systems Limited

3040

MORCOM

1060

Navigation Maritime Bulgare

2480

Societatea Nationala de Radiocomunicatii S.A.

3051

Teleservices Pitaoulis Philip Co.

3038

AS RSTA

1470

Telia MobileAB

3050

Telaccount Overseas Ltd

3056

Hanse Marine Communication

3029

Atlas

1020

Xantic BV

3064

ANDTELCO Ltd

1242

Compagnia Generale Telemar SPA

3054

Sela Technologies

3057

Mackay Communications Inc

3047

Societe Internationale De Telecommunications (SITA)

3306

Maritime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PTE Ltd (MCS)

1170

France Telecom Mobile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GmBH

1070

Stratos

3022

Globe Wireless LLC

3104

Cyprus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CYTA)

3098

J Finos Co ‘Telefinos Co’

3101

Island Net Ltd

3105

KSC (Krul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3113

World Link Communicaion, Inc

3134

Radio HollandGreece (SRH Marine Electronics S.A.)

 


附录8:资格认证

 

塞浦路斯政府认可的国家(地区):

 

阿尔及利亚

法国

立陶宛

南非

澳大利亚

格鲁吉亚

马耳他

罗马尼亚

比利时

德国

墨西哥

俄罗斯联邦

巴西

加纳

黑山

塞尔维亚

保加利亚

希腊

摩洛哥

新加坡

加拿大

中国香港

缅甸

斯洛伐克

佛得角

匈牙利

荷兰

斯洛文尼亚

智利

冰岛

新西兰

南非

中国

印度

尼日利亚

西班牙

克罗地亚

印度尼西亚

挪威

斯里兰卡

古巴

爱尔兰

巴基斯坦

瑞典

捷克共和国

以色列

秘鲁

土耳其

丹麦

意大利

菲律宾

乌克兰

埃及

牙买加

波兰

英国

爱沙尼亚

日本

葡萄牙

美国

芬兰

拉脱维亚

韩国

越南

 

注:塞浦路斯海事管理部门要求在签署认可背书之前对非塞浦路斯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此外,持有非表中所列国家和地区资格证书的海员需要进行更多的程序进行核查和资格评估。

 


附录9:双边海运协议

 

与塞浦路斯政府签署双边海运协议的国家包括:

 

  • 阿尔及利亚
  • 保加利亚
  • 中国
  • 古巴
  • 印度
  • 伊朗
  • 拉脱维亚
  • 立陶宛
  • 马耳他
  • 菲律宾
  • 波兰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
  • 斯里兰卡
  • 叙利亚

 

已经与比利时/卢森堡、 希腊、意大利、巴基斯坦、安提瓜和巴布达、埃及签署双边协议,很快就会实施。

 

已经开始和爱沙尼亚、德国、匈牙利、利比亚、斯洛文尼亚、韩国、黎巴嫩和泰国进行协商,尚未签署协议。

 

 

 

 

 


更多信息可联系:

 


 

塞浦路斯商船局

Kyllinis Street, Mesa Geitonia

4007 Lemesos

P. O. Box 56193

3305 Lemesos

 Cyprus

电话:00357-25-848100

传真:00357-25-848200

邮箱maritimeadmin@dms.mcw.gov.cy

 

塞浦路斯中央银行

80 Kennedy Ave.

Cy -1076 Nicosia

P. O. Box 25529

1395 Nicosia

Cyprus

电话:00357-22-714100

传真:00357-22-378153

 

 

塞商船局驻外代表处

 

 

塞浦路斯驻希腊大使馆

塞浦路斯希腊海事办公室

96 Iroon Palytechniou Ave.

6th Floor, 185-36 Piraeus

 Greece

电话:0030-210-4536371/2

传真:0030-210-4536373

邮箱dmspiraeus@dms.mcw.gov.cy

 

塞浦路斯驻英国高专署

塞浦路斯英国海事办公室

93 Park Street

London W1K 7ET

United Kingdom

电话:0044-207-4998272

传真:0044-207-4910691

邮箱:dmslo@tiscali.co.uk

 

 

塞浦路斯美国总领馆

塞浦路斯美国海事办公室

13 East 40th Street, New York

N.Y.10016

USA

电话:001-212-6866016(转42

传真:0030-212-4471988

邮箱:tenusa@aol.com

 

塞浦路斯比利时海事办公室

Avenue de Cortenbergh 61

1000 Brussels

Belgium

电话:0032-2-6500625

传真:0032-2-6500620

邮箱:ambcy.maritimeoffice@skynet.be

 

塞浦路斯驻欧盟常驻代表处

Avenue de Cortenbergh 61

1000 Brussels

Belgium

电话:0032-2-7353510/7395111

传真:0032-2-7354552

邮箱:vdemetriades@dms.mcw.gov.cy

 

塞浦路斯驻鹿特丹领事馆

Weena 248

3012 NJ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

电话:0031-10-4047901

传真:0031-10-4047899

邮箱:dms.rot@worldonline.nl 

 

塞浦路斯驻汉堡领事馆

Rothenbaumschaussee 3

2nd floor, 20148 Hamburg

Germany

电话:0049-40-4107497

传真:0049-40-4107246

邮箱:cyconsulate-hamburg@t-online.de 

 

驻各领事馆的名誉领事官员

 

塞浦路斯驻热那亚领事馆

Via Scarsellini, 119

16149 Genova

Italy

电话:00390-10-5490250

传真:00390-10-5490275

手机(紧急时):0039-335-7661580

邮箱:consolatociproge@libero.it

 

塞浦路斯驻那不勒斯领事馆

Via G Melisurgo St. 15

80133 Napoli

Italy

电话:0039-81-5510501

传真:0039-81-5523878

手机:0039-335-7735120

邮箱:consulate@pappalardogroup.it   

 

塞浦路斯驻西西里总领馆

Via X Ottovre, 89

96011 Augusta(SR), Sicily

Italy

电话:0039-0931-978733

传真:0039-0931-523490

手机:0039-334-3060400

邮箱:cyconsul@gbella.it 

 

塞浦路斯驻布宜诺斯艾利斯总领馆

374 Maipu, 5

1006CB Buenos Aires

Argentina

电话:005411-43943946/43943839

传真:005411-43259735

邮箱:skirichuk@finexcor.com.ar

            fscotti@finexcor.com..ar

 

塞浦路斯驻东京总领事馆

7-2, I-Chome, Nishi-Shinjuku, Shinjuku-ku

Tokyo 160 8316  Japan

电话:00813-33-472247

传真:00813-33-472084/472356

 

 

塞浦路斯驻巴拿马总领馆

P.O.Box 081600312

Zone 5, Panama

Panama

电话:00507-2644147/2644053

传真:00507-2233554

邮箱:conculchiprepa@cableonda.net

 

塞浦路斯驻奥尔胡斯领事馆

Oldrupvej 57

8350 Hundslund

Denmark

电话:0045-86550538

传真:0045-86550940

手机:0045-40680538

邮箱:wccd@post.cybercity.dk

 

塞浦路斯驻奥斯陆领事馆

Stovnbakken 9B

0980 Oslo

Norway

电话:0047-90150582

传真:0047-22109772

邮箱:j.ulrich@online.no 

 

塞浦路斯驻新加坡总领馆

102F Parir Panjang

Road 08-03 Singapore

Singapore 118530

电话:0065-62719659/62711211

传真:0065-62715211

邮箱:cyprussg@singnet..com.sg   

 

塞浦路斯驻香港领事馆

11/F, 22 Kai Cheung Road

KowloonBay, Kowloon

 Hong Kong

电话:00852-27981565

传真:00852-21119470

邮箱:cyprus@kader.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