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塞浦路斯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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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增值税税率

2014年1月13日起,塞浦路斯境内原适用18%和8%增值税税率的项目税率将提高至19%和9%,其他5%或0税率的项目则不受影响,提高增值税税率预计将为政府带来1000万欧元的额外税收收入,同比增长0.5%。税务官员表示,即使塞提高了增值税,其税率在欧盟国家中仍处低位。

首此次税率调整影响,纳税企业或个人按要求清点库存,相关盘点报告应与业务记录一起保存6年。在税率调整日之前签定的服务和货物供应合同,税率调整日之前发生的服务和货物供应仍按照原税率18%缴纳增值税,调整日以后发生的交易须执行调整后的税率。若服务和货物供应发生在调整日之前,而款项支付发生在调整日之后,则仍按照调整前18%的税率缴纳。

为了及时计算销项增值税,纳税企业或个人应了解货物和服务供应的起税日期。

货物供应的起税日期是下述日期中最早的一个:

1. 货物交付日期

2. 发票开具日期

3. 货款收到日期

单次服务供应的起税日期是下述日期中最早的一个:

1. 服务完成日期

2. 发票开具日期

3. 费用收到日期

连续性服务供应的起税日期是下述日期中最早的一个:

1. 发票开具日期

2. 费用收到日期